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扎实做好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全市范围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的经营者。
二、备案方式
食品经营备案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完成,申请人只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即可,无需重复办理。
(一)线上办理。线上办理共有两种方式:
1.注册登记环节备案。食品经营备案事项已作为本市其他行政权力纳入注册登记环节“多证合一”范围同步受理,申请人通过“渝快办”注册登记环节新办、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一并填写食品经营备案相关信息表,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系统立即提示申请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核对无误的,系统自动生成新办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或备案信息注销表,供申请人下载或打印保存,当场办结。
2.直接通过“渝快办”线上备案。针对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在原营业执照无需变更的情况下,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渝快办”—“食品经营备案(新办)”事项,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系统立即提示申请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核对无误的,系统自动生成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供申请人下载或打印保存,完成食品经营新办备案。
对已经办理备案,但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直接通过“渝快办”—“食品经营备案(变更)”事项,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系统立即提示申请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核对无误的,系统自动生成备案信息变更表,供申请人下载或打印保存,完成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变更。
经营者不再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申请人可直接通过“渝快办”—“食品经营备案(注销)”事项,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注销表,供申请人下载或打印保存,完成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注销。
(二)线下办理。申请人不方便通过线上新办、变更、注销食品经营备案的,可以直接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当场填写食品经营备案相关信息表,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相关信息表,工作人员打印后交予申请人即完成食品经营备案的新办、变更或备案信息的注销。
三、备案时限要求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食品经营备案。
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食品经营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信息注销。
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备案补办与信息补录
在市局食品经营备案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前,未通过纸质方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补办备案;已通过纸质方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直接将纸质备案信息补录到备案系统,并打印备案信息采集表通知经营者领取。
五、经营活动要求
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关,严格落实以食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为重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所售食品质量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六、备案信息应用
市局将全面整合注册登记环节、“渝快办”备案及线下备案信息,建立备案经营者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优化食品经营备案系统功能,相关备案信息直接对接到智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为监管部门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监督检查等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七、备案政策宣传
各区县局要根据总局《公告》精神,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经营备案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主动向申请人宣传好备案的相关政策,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审核把关,督促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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