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发改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35MAABR36U45
法定代表人:刘洪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迎宾大道698号办公楼4-8导(物理层6-10层)、4号门市
现查明你司未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七曜山石柱—云阳片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普安乡)进行公开招标。
上述事实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询问笔录、会议纪要、交易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4年1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决定对你司处以罚款22750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财务室领取《缴款订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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