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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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7〕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第12次常委会议、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云阳县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 行)

 

为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结合云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云阳县引进项目提供重要信息或线索,并最终促成项目落地,经投资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范围

凡从云阳县外引入的《云阳县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5年版)》以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PPP模式、政府性的项目和资金等)。

(一)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商贸服务类、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社会事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引进总部经济、高新技术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县外企业在云设立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以及外来企业到云阳注册、并购,利用绿色通道上市、挂牌的项目。

三、奖励方式

按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投入的固定资产或企业第一个财务年度所缴纳的税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标准

(一)引进工业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3‰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5‰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引进农业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含)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5‰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5‰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三)引进旅游及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5‰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5‰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给予奖励。

(四)引进社会事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5‰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五)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来云阳县投资实体经济的,分别按正式开工建设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3.5‰、3‰给予奖励。

(六)引进总部经济、高新技术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县外企业在云设立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以及外来企业到云阳注册、并购,利用绿色通道上市、挂牌的项目的按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奖励认定、申报和核发

(一)奖励认定

1.引进项目认定。凡引进项目和企业,必须与云阳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在云阳县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2.固定资产投入的认定。固定资产投入以县发改委(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法定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工之日起第一个年度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评估的额度为准,评估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3. 缴纳税收的核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以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对项目税收核定额度为准。

4.引介人的认定。引介人必须是为项目引进起到牵线搭桥作用并经投资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一引介人。同一项目和企业只认定一个引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引介人视为一个引介团队。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奖励申报

1.申报的时限及程序。引介人在与投资者开始联络时,需到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后1个月内,将投资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引介人证明和《云阳县招商引介人确认表》送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登记;项目开工建设满1年后的1个月内,根据项目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或缴纳税收的情况向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申报奖励。逾期未登记或申报奖励视为自动放弃。

2.申报材料要求。凡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云阳县招商引介人确认表;

(2)云阳县招商引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3)项目投资者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书;

(4)引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引介人应注明不是项目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5)工商注册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正式投资协议文本、银行资金到位进账单、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

(6)总部经济、高新技术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县外企业在云设立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以及外来企业到云阳注册、并购,利用绿色通道上市、挂牌的项目,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一个完整年度纳税证明。

(三)奖励核发

1.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评估及税收核定情况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县政府审定。

2.县政府审定后,须将奖励事项对外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向引介人兑付奖金。兑付奖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奖金来源
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七、附则

(一)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要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若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2017年5月1日后正式签约落户云阳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云阳县招商引介人确认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投资方

 

云阳注册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建设内容

 

投资总额

 

开工时间

 

引介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

证号

 

联系电话

 

投资者

认定意见

 

签章: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意见

 

签章:

 

云阳县招商引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投资方

 

云阳注册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总额

 

开工时间

 

登记注册时间

 

项目建设内容

 

一年内完成投资或纳税情况

 

申请兑现奖励金额

 

引介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投资者认定意见

签章: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签章:

县政府意见

 

签章:

引资者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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