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阳府发〔202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5〕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成立云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助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坚守数据质量。坚持将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依照普查方案,精心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按照规范的流程开展普查工作。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及追责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
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要将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云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 桢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李江华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敬卫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冯 林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解春燕 县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
李定雄 县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 骁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姚兴跃 县委农业农村工委委员、县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成 员:邹龙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蒋安平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兴均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 荣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 繁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付江波 县人力社保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廖戒之 县水利局副局长
宋国民 县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刘太兴 县融媒体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李强军 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万江民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志明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书书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曾凡军 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
付 东 县种植发展中心主任
张 彬 县养殖发展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解春燕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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