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城镇新增就业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24〕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云阳县城镇新增就业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城镇新增就业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新增就业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就业形势变化,为政府出台政策、精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就业促进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增就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新增就业是指报告期内,本地区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其中,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是指城镇区域内由未就业转为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人数总和,包括通过城镇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新实现就业的人员;自然减员人数是指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减少的人数。
第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增就业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城镇新增就业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五条 城镇新就业数据通过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等渠道获取。单位未参保新就业人员从用人单位采集,通过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获取。城镇单位参保新就业人员通过“智慧人社”系统下发。个体工商户通过“智慧人社”系统下发,也可对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包括人社、乡村振兴、林业等部门开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备案登记、就业帮扶等获取。
第六条 城镇新就业人员应完整采集两方面内容。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性质、联系方式、人员类别等字段。就业信息,包括就业地(具体到区县)、就业方式(单位就业/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就业/灵活就业)、就业时间(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工商登记注册/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时间)、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为从事工作内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事产业类型(一/二/三产业)、登记失业人员(是/否)、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等字段。
第七条 自然减员数据为社会保险系统中新办理退休手续和认定(视同)工伤中的死亡人员,由系统自动统计。
第三章 数据审核
第八条 城镇新就业数据应符合相关统计规则,以下情况不得纳入统计范围:就业地址在乡村区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划分);就业时间不在当年报告期内的;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当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就业人员的参保或就业区域与登记就业区县不一致的;未参保就业人员的就业区域与登记就业区县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区域(经营区域)与登记就业区县不一致的;非当年新参续保;非当年新增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明显有误的。
第九条 城镇新就业数据中,对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就业的,只计算一次。对同一劳动者跨年度重复就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统计范围:单位就业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且有就失业状态转换记录,如办理失业登记或断缴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以前年度未注册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注册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前年度不是公益性岗位就业;灵活就业人员以前年度不是灵活就业。
第四章 数据录入
第十条 城镇新就业数据录入坚持快速、准确、规范等原则。就业时间与登记经办时间不能间隔太久,力争做到当月或次月录入。就业类型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对号录入。录入信息要最小颗粒化,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和精准性,提升数据价值。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特殊人员类别、就业日期等关键指标要完整准确。规范填写《重庆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确保程序合规。
第五章 数据核查
第十一条 城镇新就业数据,重点核查未参保的单位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二条 将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据与登记失业、社会保险、城乡区划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查就业人员是否存在失业登记状态、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是否属于乡村区域。
第十三条 对城镇新就业人员中的单位就业未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对单位就业人员,核实是否符合初次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规定;对灵活就业核实是否符合今年新就业的要求。电话抽查全年不得少于2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地走访新就业人数总量较大、增量较多的用人单位,核实新就业人员实际情况,检查数据是否属实。
第十五条 核实城镇新就业人员的就业时间、就业单位、工作内容等信息,重点了解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本人;若是单位就业,是否在对应单位上班,是否今年新从事;若是个体工商户,是否实际经营;若是灵活就业,是否真实就业,是否今年新从事;若是单位就业批次集中办理失业、就业登记,是否真实。信息筛选。检查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据完整性,重点检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就业单位或就业去向、就业时间等就业基本信息是否缺失。检查数据重复度,重点检查城镇新就业人员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唯一信息是否重复,和以前年度数据是否存在重复。检查电话号码合规性,如位数不对、不符合逻辑、常理等。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经济增长、项目建设等实际,综合分析研判就业形势,确保城镇新增就业统计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反映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支撑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要坚持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真实统计,严肃认真开展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不得凭借主观意识、不得简单依靠历史经验、不得出于攀比心理、不得机械对照目标任务盲目追进度搞排名,人为干预统计数据,严禁弄虚作假、统计造假,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要强化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人员配备,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要加强就业法规、指标体系、统计系统学习。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要加大对镇街的指导力度,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侧重对统计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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