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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家禽集中屠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5-09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阳县家禽集中屠宰实施办法的

通知

云阳府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部门:

《云阳县家禽集中屠宰实施办法》经2020年2月18日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云阳县家禽集中屠宰实施办法

为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食品安全,规范家禽屠宰经营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实行禽肉产品市场冷鲜销售,规范行业监管,禁止农贸市场活禽交易行为,取缔农贸市场和其它未经批准的家禽宰杀点,打击在农贸市场和未经批准从事家禽屠宰的经营活动,形成“集中屠宰、严格检疫、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禽肉产品经营模式,防止禽流感等疫病的传播,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实施及适用范围

县城(包括青龙、双江、人和、盘龙四个街道)范围内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农村乡镇按照“屠宰、销售严格分区”的原则实施。但农村地区养殖户自养自食的除外。

本方案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指导意见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内容

(一)科学设置家禽屠宰场(点)

按照规划指导、条件许可、备案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县家禽屠宰场规划布点,满足商户经营和广大市民的生活需要。积极推动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在城区周边利用原生猪屠宰场升级改造家禽屠宰车间,提高屠宰能力,先行建设1个年产能力500万羽以上家禽屠宰企业,满足白条禽市场供应;后期再鼓励社会资本或企业投资建设1个标准化、年产能力1000万羽以上家禽屠宰企业。在农村乡镇按照“合理布局、严格分区,安全卫生、保障供给”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1—2个家禽屠宰点建设或改造。家禽屠宰场(点)必须交通便利,辐射范围相对较广;严格按照《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进行设计,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能够处理家禽屠宰产生的废水、废弃物等。家禽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畜禽屠宰许可证;农村家禽屠宰点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严格实行家禽集中屠宰

全面开展城区(或乡镇建成区)内家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取缔未经批准的家禽宰杀点,禁止交易市场屠宰活禽的行为。家禽必须进入符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县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家禽屠宰场(点)宰杀。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做好家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建立上市禽肉产品“两证”制度(品质检验合格证或二维码脚环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证”制度)。官方兽医对家禽屠宰场(点)监督落实清洁消毒及防护措施,对宰杀的家禽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监督厂方做好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必须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检疫,严格按照相关屠宰检验规程的规定,规范工艺流程,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肉品检验员,对生产的白条禽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做好病害禽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禽类产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标识齐全,方可出场(点)。(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

(三)加快冷链配送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冷链物流,积极发展产地和销地冷链物流体系。围绕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家禽屠宰场建设屠宰加工冷藏设施,建设具有集配、预冷、分选、初加工、包装、物流配送等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提升禽肉产品上市“最初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支持和鼓励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禽肉专卖店、餐饮店购置冷藏设备,采购和销售白条禽及其产品。引导居民改变消费习惯,购买和消费白条禽及其产品。通过改造提升乡镇农贸市场、超市等冷链仓储、加工、物流配送设施,建设有冷链功能的快递仓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特别是零售生鲜企业建设终端低温仓储配送中心。(牵头单位:县商务委;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进一步健全禽肉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严格监督上市禽肉产品“两证一标识”,严格禽肉产品市场准入。以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严把活禽及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上市销售,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完善禽肉产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举办单位应当查验入市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凭证、标识,证章标识齐全方可入市销售。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食堂及烧卤腊味加工点等集中用肉单位规范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和使用的禽肉产品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两证一标识”产品,严禁使用、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产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底前)

全面开展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家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城区家禽屠宰场,加快改造升级,在2月20日前投入使用,实行边整改边生产;在3月底前整改完成,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面投入使用。农村乡镇要明确专门屠宰区域,暂时实施活禽屠宰,严禁非专门区域屠宰活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1日—9月30日)

县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城建、环保、公安等部门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组,针对城区家禽集中屠宰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家禽屠宰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0月1日以后)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家禽非法屠宰行为,进一步规范家禽屠宰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家禽集中屠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委,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和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家禽集中屠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等召开家禽集中屠宰工作会议,协调推进落实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各项规定和任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落实专班负责家禽集中屠宰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家禽集中屠宰工作主体责任,依法取缔辖区内未经批准的家禽宰杀点,落实官方兽医进驻活禽屠宰场实施屠宰检疫、检疫出证和检疫标识施加。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家禽屠宰场(点)的选址、规划设计及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协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查处城镇区域外和农贸市场外未经批准的活禽宰杀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入市后和餐饮环节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落实禽产品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识上市销售管理制度,强化对禽产品销售区的设置管理和禽产品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协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城镇区域和农贸市场内未经批准的家禽宰杀点,查处入市后以及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县商务委负责引导、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促进活禽及产品流通方式转变,负责禁止超市内经营屠宰活禽的行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家禽屠宰场(点)环保达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宰杀家禽的环境违法行为。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公共场地从事家禽交易、宰杀、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县公安局配合查处家禽私屠滥宰行为,依法查处干扰、破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家禽屠宰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活禽及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打击非法营运。县财政局负责整顿规范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家禽及产品市场价格的定期监测预警。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家禽经营行业信访维稳工作,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维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家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转变消费习惯,高度重视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各类会议、报刊、电视等途经,深入广泛宣传家禽集中屠宰的重大意义,提高全民关心疫病防控和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从传统的“鲜活禽”消费方式向“白条禽产品”“冰鲜禽产品”等绿色健康方式转变;加大查处违法屠宰家禽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曝光打击私屠滥宰等典型违法经营案件。

(四)建立长效机制

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涉及养殖、屠宰、经营、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覆盖面广、难度大,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相关环节监管制度,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在养殖环节坚持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屠宰环节完善生产台账制度,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从养殖到餐桌全过程可溯可查。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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