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阳县乡镇(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一、青龙街道、双江街道、人和街道、盘龙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 涉企事项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4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6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9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1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4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5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6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7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8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0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1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2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3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4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26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2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3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4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5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6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7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8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9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0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1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2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3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4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9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50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51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52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5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54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5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56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57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58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0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6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62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二、江口镇、南溪镇、凤鸣镇、高阳镇、平安镇、红狮镇、故陵镇、龙角镇、沙市镇、栖霞镇、巴阳镇、渠马镇、双土镇、路阳镇、鱼泉镇、宝坪镇、农坝镇、桑坪镇、云阳镇、云安镇、双龙镇、蔈草镇、泥溪镇、养鹿镇、后叶镇、龙洞镇、堰坪镇、大阳镇、耀灵镇、洞鹿乡、上坝乡、新津乡、普安乡、石门乡、外郎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 涉企事项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4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
6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9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2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1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4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5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6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7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8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9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0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2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3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4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5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6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7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2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3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3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6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7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8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9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0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1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2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3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5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6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7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8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49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50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5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5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5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
57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
5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4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5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6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7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
68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69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70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71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72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7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74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75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76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
77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
78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7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80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8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8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8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84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8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86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87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三、黄石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 涉企事项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4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6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9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1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4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5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6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7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8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0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1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2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3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4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26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2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3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4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5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6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7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8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9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0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1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2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3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4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45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46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4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4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1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2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53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
5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1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2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3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64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6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6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67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68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69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7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71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72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7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74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四、水口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 涉企事项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4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
6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9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2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1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4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5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6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7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8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9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0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2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3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4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5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6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7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2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3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3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6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7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8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9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0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1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2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3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5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6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7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8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49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50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5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5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5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
57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
5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4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5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6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7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68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6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70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71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72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73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7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75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7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7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78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五、清水土家族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 涉企事项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4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5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
6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是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9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2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1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4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5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6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7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8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9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0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2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3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4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25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6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7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2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3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3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35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6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7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38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9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0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4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4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4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45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4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4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4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4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3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
54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5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56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57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58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59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6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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