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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第二批已委托乡镇(街道)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云阳司发〔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序推动乡镇(街道)扩权赋能工作,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已将部分可委托执法事项委托下放到各乡镇(街道),形成《云阳县第二批已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云阳县司法局关于印发〈云阳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法定权责清单(2022年版)〉〈云阳县已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云阳司发〔202212号)工作要求和清单内容,对本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严格依法履职。委托执法部门要通过执法培训、出台指引、技术支持、数据统计、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使委托事项的指导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委托执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云阳县司法局

                2023324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第二批已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执法部门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法律依据

委托依据

委托权限

备注

1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路段、时间施工作业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2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3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4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5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7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8

县交通局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9

县交通局

对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用于战备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1.涉及乡道的,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云阳县交通局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2.涉及村道的,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权。

13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乡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

县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县林业局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

县林业局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

县林业局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瞭望塔、监测哨、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等设施,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根据所辖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给予警告并处50以上20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9

县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拒不改正的给予100以上20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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