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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经信规范〔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工业企业:
为持续增强工业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云阳现代化产业体系,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制定的《云阳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有效投资稳增长,强化科技创新驱动,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云阳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壮大奖励
第二条 对新“升规”入库并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市级奖励50%的县级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获批国家“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市级奖励50%的县级配套奖励。
第三章 扩产升级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所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改扩能,对制造业企业实施新增设备(含工业软件)投资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技改扩能项目,项目完成后按照不高于设备(含工业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同时享受其他投资类政策)。
第八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对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外,每年根据其科研运营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引进的市级科研院所,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万元外,每年根据其科研运营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运行稳定的法人化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在我县新建立的分院分所,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成功创建市级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非“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新承担100万元及以上国家或重庆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完成结题的次年,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与高校院所合作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30%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运用云阳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知识信用价值贷款,支持云阳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金融支持、人才引育、招商引资、质量品牌等政策按云阳县相关政策执行。县内同类政策条款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项目同时申报市、县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的配套奖励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取得同一类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只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未享受市、县级奖补资金的,按新认定情形予以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期企业需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试行期三年,由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县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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