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工作成效激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发改规范〔202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招商工作成效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阳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2025612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招商工作成效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一地一标三区两城”现代化新云阳,坚持“三大三更三有”招商安商理念,聚焦制造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突出招大引强、招才引智,结合云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亩均论英雄”的改革要求,采取正向激励、分类激励、限量激励的方式,通过“三提高”“六优先”“一补两奖励”、梯度加分进行激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作出重大招商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社会力量。

第二章激励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重大招商贡献是指按照“亩均论英雄”的改革要求,单个招引项目在约定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上市企业,且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或引进其他类别制造业企业,且到位资金3亿元以上的。引进企业须同时形成经评估达标的投资实物量。

(二)引进制造业,单个项目在云阳县产生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且在云阳县缴纳社保人数200人以上的;或在云阳县产生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且在云阳县缴纳社保人数100人以上的;或在云阳县产生经济贡献800万元以上的。

(三)引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单个项目在云阳县产生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对作出重大招商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方式分类激励: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三提高”方式进行激励。

1.“九团两处”牵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权重提高至10%

2.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按照招商引资工作绩效提高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

3.“九团两处”牵头单位评优评先比例提高至30%

(二)对公职人员按照“六优先”方式进行激励。

1.在领导干部选用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在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职级晋升上予以优先。

3.对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符合调任公务员条件的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可优先按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4.在事业干部岗位晋升、职称评定上予以优先。

5.在后备干部培养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6.在评优评先上予以优先。

(三)对社会力量按照“一补两奖励”方式进行激励。

1.“一补”即对云阳县在外人员综合联系服务中心激励补助。每年按照考核制度对云阳县在外人员综合联系服务中心分成三个等次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补助金额,基础补助金额为5万元。

2.“两奖励”即对以商招商企业和社会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与招引项目成效挂钩。

第六条对乡镇(街道)在年度考核中分梯度进行加分激励。

(一)引进制造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且项目按约开工建设并在签约1年内实现到位资金达到协议资金20%以上的:协议资金15亿元(不含5亿元)加0.1分;协议资金510亿元(不含10亿元)加0.2分;协议资金10亿元以上加0.5分。

(二)提供制造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信息,项目成功签约且按约开工建设并在签约1年内实现到位资金达到协议资金20%以上的,对信息提供单位予以加分:协议资金15亿元(不含5亿元)加0.05分;510亿元(不含10亿元)加0.1分;10亿元以上加0.15分。

(三)对达到第六条第一款的单位,评优评先比例提高至30%,对于公职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七条每年对达到激励标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招引单位向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评审,提出拟激励意见。

(三)对拟给予激励的项目,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实施。

(四)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兑现激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从县外、国(境)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国(境)外投资项目到位注册资本金,按照资金到位当日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计算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到位资金”是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固定资产投资为项目在土地、设备、地上构建物、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奖励的工作经费,依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依法使用。

第十一条受激励企业和非公职人员所获奖励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激励全过程监督,对因市场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激励认定后项目成效出现异常的,不予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世界500强企业”,是指以招引项目正式开工当年为时间截点,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九团两处”,是指县经济信息委招商团、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团、县发展改革委招商团、县交通运输委招商团、县卫生健康委招商团、县农业农村委招商团、县文化旅游委招商团、县大数据发展局招商团、县商务委招商团九个招商团队和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驻长三角、珠三角两个招商办事处。

第十五条认定资源开发、房地产、总部经济、大文旅、大数据、大商贸以及其他新业态产业或技改扩能项目重大招商贡献,报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单个招引项目激励对象最多只认定1名公职人员、1名非公职人员。公职人员须符合激励政策基本条件;非公职人员(包括招商专员、招商顾问、在云民营企业家)须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因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情形导致本办法无法继续实施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712日起施行。《云阳县招商工作成效激励办法(试行)》(云阳发改办〔20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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