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龙街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黔江区等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1〕566号)、《关于公布实施潼南区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3〕75号)、《关于公布实施涪陵等区县(经开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23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南岸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377号)精神,我县新增盘龙街道长江盘龙水厂水源地、沙市镇汤溪源社区3组溪沟沙市水厂水源地和人和街道滴水寺溪沟白龙水厂水源地保护区3个、调整云阳镇长江云阳镇水厂水源地保护区1个、撤销沙市镇汤溪河沙市水厂水源地和宝坪镇落凼湾水库水磨水厂水源地保护区2个,要求我县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新增盘龙街道长江盘龙水厂水源地、沙市镇汤溪源社区3组溪沟沙市水厂水源地和人和街道滴水寺溪沟白龙水厂水源地保护区3个、调整云阳镇长江云阳镇水厂水源地保护区1个、撤销沙市镇汤溪河沙市水厂水源地和宝坪镇落凼湾水库水磨水厂水源地保护区2个。
(二)核心举措: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适用对象:盘龙街道、人和街道、沙市镇、云阳镇、宝坪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四)执行标准: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执行。
(五)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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