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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云阳县体育运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属各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
《云阳县体育运动奖励办法》经2025年9月23日云阳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阳县财政局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云阳县体育运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云阳竞技体育水平,激励体育运动员、教练员早出成绩、快出成绩,加快云阳高水平运动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塑造云阳形象,带动全县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全县人民的身体素质。根据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渝体〔2023〕415号)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以下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云阳输送或代表云阳参赛,在世界、全国性及市级比赛(注:比赛须由市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举办,不含行业体协单项体育赛事)中获得优良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与输送单位;
(二)入选国家专业队集训队员;
(三)入选国家专业队正式队员。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三条 奖励方式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条 精神奖励是指在奥运会、全运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对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要求的,分别给予记大功、记功、嘉奖等不同等次的非货币性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对于在奥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赛会相应名次的云阳输送运动员及其主要教练员,县文化旅游委将按规定向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对象,以进一步表彰运动员及教练员为云阳县体育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
第六条 物质奖励是指对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给予的货币性奖励。
(一)获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获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获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获亚锦赛、亚洲杯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5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获全国青年运动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获全国U系列冠军赛和锦标赛、市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七)获市锦标赛、冠军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八)集体项目(五人以上集体项目)按以上对应奖项奖金4倍金额计算,奖励该集体。如不是整队代表云阳参赛,则按实际云阳输送运动员人数占整队人数比例进行奖励。
(九)入选国家专业队集训队员奖励0.2万元;入选国家专业队正式队员奖励0.5万元。
(十)以上奖金以奖励运动员为主,相关基层教练员和输送单位视其贡献大小适当在运动员所获得相应名次奖金的总额中分配一定比例(运动员占40%,在训教练员占30%,输送单位占20%,基层教练员占10%);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按专业组比赛标准奖金总额的30%计发。
运动员在统计年度中多次获奖,则只按所获最高等级标准发放奖励,本办法中奖励均按税前核发,获奖运动员所获得奖金需依法纳税。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事后评价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获奖人员或单位凭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文化旅游委填表审验,然后由县文化旅游委上报县政府审核。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奖励条款核准奖励等次,对获奖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建立事后绩效评价制度,由县文化旅游委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定期开展奖励效果事后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作为调整奖励标准、奖励范围的核心依据,确保政策持续契合云阳县体育发展需求。
第五章 奖金来源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育运动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体育项目按照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渝体〔2023〕415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5年11月15日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设立的体育运动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精神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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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种类 |
个人或集体 |
奖励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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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功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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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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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功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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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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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奖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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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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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体育系统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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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县运动员在奥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关个人或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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