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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2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振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虬

授权代表:向贵贤

联系方式:15718701613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同心家园A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采购项目经办人:何华

联系方式:023-55119000

地址:云阳县体育路289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2024年全国沙滩排球巡回赛、世界残排联沙滩排球锦标赛赛事服务(采购项目编号:YYX24C00012,采购执行编号:YYCGZX-GK202417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410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2024年全国沙滩排球巡回赛、世界残排联沙滩排球锦标赛赛事服务项目质疑答复,于20244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4422日向投诉人印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1号)。2024428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于2024428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人称:

1.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业绩评分项规定“投标人2021年以来组织运营过国家级及以上级别沙滩赛事(须提供赛事运营合同复印件)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最多的10分”。本次招标项目属于沙滩类体育赛事的赛事服务,只要具有沙滩类体育赛事服务业绩的投标单位,都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和经验。而沙滩类体育赛事除沙滩排球外,还包括沙滩足球、沙滩手球、沙滩藤球、沙滩卡巴迪、沙滩搏击等数十个比赛项目。虽然本次举办的是沙滩排球的赛事活动,但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评分项中仅针对沙排赛事业绩作为加分项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行为。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企业荣誉评分项规定“2021以来获得沙滩排球赛事组委会好评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7分”。该评分项首先是仅针对沙滩排球赛事好评证书,从而排斥了获得过其他沙滩类体育赛事好评证书的投标单位;其次是仅限于获得沙滩排球赛事组委会的好评证书,排斥了获得体育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投标单位,属于典型的以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行为。

2.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篇“服务需求”和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均未对业绩、人员证书以及企业荣誉作出过要求,评标标准中却将业绩、人员证书以及企业荣誉列为了评分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若在采购需求中将业绩、人员证书、企业荣誉作为采购需求,再将列入评审因素属于重复评审”。我司认为这完全是不负责、不专业甚至是不懂法的言论。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中的每一个评审因素都应当在采购需求中作出明确的表述,投标单位才能够依据采购需求和评标标准制作投标文件,这也是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中反复强调的事项。

3.被投诉人出具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无法律依据,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无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在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中仅以本项目主要采购需求是沙滩排球赛事服务,因此设置沙滩排球的业绩和奖项都是合理的。并未说明沙滩排球与其他沙滩类体育比赛在赛事服务上有什么不同之处,为什么不能接受沙滩足球、沙滩手球等其他沙滩类比赛项目的赛事服务业绩和奖项。其质疑答复完全未提供事实依据,对于法律依据更是只字未提。

诉求:1.修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称

针对投诉事项1,一是设置以上评分项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设置的;二是设置以上评分项与履行本项目密切相关,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释义:“……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因我委此次采购的标的物是“全国沙滩排球巡回赛、世界残排联沙滩排球锦标赛赛事服务”,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故要求提供“组织运营过国家级及以上级别沙排赛事、获得沙滩排球赛事组委会好评证书”;四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同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要载明“具体范围“才能细化量化具体的评审标准,故要求提供“组织运营过国家级及以上级别沙排赛事、获得沙滩排球赛事组委会好评证书”;五是我委此次采购的标的物是“全国沙滩排球巡回赛、世界残排联沙滩排球锦标赛赛事服务”,需要负责对接国家排管中心、世界残排联MPV的相关人员,不是对接“足球管理中心”,若要求提供“沙滩足球”等类似业绩或不是沙滩排球赛事的荣誉证书,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六是“获得沙滩排球赛事组委会好评证书”并未要求“XXX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不存在投诉所述“排斥了获得体育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投标单位;七是投诉书所称“……只要具有沙滩类体育赛事服务业绩的投标单位,都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和经验……”,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是沙滩类赛事,但排球与足球有着本质的不同赛事规则,不能等同认为是沙滩类赛事,设置评分项要与标的沙滩排球有关,才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八是我委设置以上评分项并未要求提供“XXX行业,如教育部组织的业绩、教育部颁发的证书”、“XXX区域,如重庆市的业绩、重庆市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

故以上评分项的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重庆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第三条第9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所禁止的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评审因素中业绩、人员证书以及企业荣誉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置的;二是业绩、人员证书以及企业荣誉设为评审因素是根据本项目实际需要与履行本项目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密切相关;三是评标标准中“同类型项目业绩(10)分。投标人2021年以来组织运营过国家级及以上级别沙排赛事(须提供赛事运营合同复印件)的,每提供1个得5分,最多得10分。企业实力(3)分。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中具有体育经纪资格证的得3分(须提供证书及最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在该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荣誉(7)。分              2021以来获得沙滩排球赛事组委会好评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7分”。有明确的评审标准、量化了具体评审分值,给予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依据;四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并未要求评审标准必须在采购需求作出要求,才能作出评审因素要求;五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同理,若在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人2021年以来组织运营过国家级及以上级别沙排赛事(须提供赛事运营合同复印件)”,投标人若未提供则实质性不响应,若提供再作为评审因素予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立意不符,且涉及重复评审,失去综合评分法的实际意义。

我委认为投诉所述以上事实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重庆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立意不符。故此条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重庆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3,我委本次采购“全国沙滩排球巡回赛、世界残排联沙滩排球锦标赛赛事服务“项目所设置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际需求设置的,并未违反以上之规定,投诉人所提出的书面质疑,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了回复。

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向我局提供了《云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云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2]号文的情况报告》。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为查明事实,向采购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局作出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查明:

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中对业绩、人员证书、企业荣誉的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性,且相关证书、荣誉的申请或获得条件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特别限制,评审因素的设置具有合理性。投诉事项12不成立。

    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的相关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云阳县财政局

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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