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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云茗荣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云茗荣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9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重庆云茗荣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DA8EWT2N,代理许可证书编码:DLJZ50023520240002周明蓉为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云阳人和街道立新社区D幢安置房二单元103。专职从业人员为周明蓉刘晓蓉刘静荣人,其中周明蓉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公司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云阳县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9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每年430日前向云阳县财政局(会计监督科)报送规定材料。

(六)你公司应接受云阳县财政局的行政管理、监督。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98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云阳县财政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许可。

你公司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

                                 

云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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