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地方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离休干部保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贯彻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云阳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云阳县机关医务室)职能职责:负责本区域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服务,拟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负责推进医药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负责离休干部的诊疗和日常保健工作;协助审核离休干部的就医单据发票;负责定点特殊病种病人的诊疗;负责协调和服务原撤停办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职业病医疗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12名,实有编制人数7名,内设3科一室。下属两个事业单位——云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云阳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云阳县机关医务室)。其中云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020年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云阳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云阳县机关医务室)核定事业编制11名,实有编制人数9名,与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统账管理。本单位公开部门预算含云阳县医疗保障局和云阳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云阳县机关医务室)2个单位预算数据。
(三)机构改革情况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方案》(云阳委发〔2019〕1号)的要求,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县编委关于《县属公益事业单位优化整合工作方案》(云委编发〔2019〕33号)的要求,调整设置云阳县药品采购服务中心加挂云阳县机关医务室牌子。
二、部门预算情况
2020年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16.52万元,比2019年增加316.52万元,因云阳县医疗保障局为2019年机构改革新成立单位,2019年无年初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6.52万元,比2019年增加316.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1.5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奖金和药品采购目录遴选。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6万元,比2019年增加6万元,因云阳县医疗保障局为2019年机构改革新成立单位,2019年无年初部门预算。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2019年增加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19年增加5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 68.3万元,比2019年增加68.3万元,因云阳县医疗保障局为2019年机构改革新成立单位,2019年无年初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 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0万元。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万元。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为一般公务用车。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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