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2019年3月31日,云阳委办发〔2019〕21号文件,印发了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云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权限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县级权限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毗邻区县建立并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按要求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和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监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本县的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督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及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广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参与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承担云阳县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云阳。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污染事态评估、事故调查、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指挥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的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县生态环境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县环境保护督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对接中央、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承担云阳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政务事项督办,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会务、信访、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二)人事财务科。承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按要求拟订并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有关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接受审计机关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日常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牵头承办本部门承担的河长制相关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日常工作。
(五)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会同毗邻区县建立并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日常工作。
(六)辐射和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负责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含电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按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牵头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总量与排放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指导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综合性调研,组织起草本县生态环境政策、综合性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划设置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广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参与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单位构成。
我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六科一室,下设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个参公单位、生态环境监测站和环境应急管理(宣教信息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11个片区环保所。
全局编制81个,在编在岗人员71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3419514.32元,比2019年增加16962114.32元。其中:基本支出
14170914.32元,比2019年增加1151514.32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支。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健康休养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等;项目支出29248600元,比2019年增加15810600元,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运行经费增加等,主要用于市环投和青江公司污水垃圾项目运行。
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536000元,比2019年606000减少70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6000元,与2019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中央环保督察,污染源普查等公务活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0000元,比2019年减少70000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落实公务公车管理规定,减少租车费用,运行经费逐年下降。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119337.32元,比上年增加2058737.32元,主要原因为县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 政府采购情况。无。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1500000元。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6辆,监测艇1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 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丽,电话:023-5518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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