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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22号

当事人:刘*清

你于2024年4月1日 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4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4月1日上午10时25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邹*鹏、丁*平巡查发现,刘*清驾驶的渝D5555*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北城大道路段,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刘*清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刘*清于2024年4月1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刘*清是适合的当事人。

证据二3、刘*清于2024年4月1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邹*鹏、丁*平于2024年4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刘*清在城市道路上,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5、刘*清于2024年4月1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责令改正复查记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刘*清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撒漏污染。    

20244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驾驶的渝D5555*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北城大道路段,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撒漏污染。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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