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18号
当事人:云阳县淑**中宝火锅串串餐厅
你于2024年3月29日实施了 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未将其交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运单位回收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30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3月29日16时0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帅*国、覃*嵘巡查发现,云阳县淑**中宝火锅串串餐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未将其交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运单位回收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法人刘*的身份证、云阳县淑**中宝火锅串串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法人刘*于2024年3月30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法人刘*签字确认的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淑*中宝火锅串串餐厅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1、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帅*国、覃*嵘于2024年3月2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淑**中宝火锅串串餐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未将其交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运单位回收处理的行为属实。
2024年3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未将其交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运单位回收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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