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14号
当事人:云阳县山*餐饮店
你于2024年3月28日实施了 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交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3月28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3月28日15时3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朱*宇巡查发现,云阳县山*餐饮店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用食用油桶装好,未将其交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云阳县山*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法人周*于2024年3月29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山*餐饮店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周*于2024年3月2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朱*宇于2024年3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5、该组证据证明云阳县山*餐饮店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交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处理的行为属实。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交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规定,鉴于 本案当事人产生的废弃油脂较多,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整,(大写肆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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