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79号
当事人:云阳成建中医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XE2CD0C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649号
法定代表人:成*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违规纳入非医保支付费用
血塞通片说明书限脑络瘀阻所致中风偏瘫,心脉瘀阻引发的胸痹心痛,以及脑血管后遗症、冠心病、心绞痛等症状患者使用。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血塞通片用于无相关疾病患者,涉及违规收血塞通片448盒(居民433盒,职工15盒),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318.16元(居民医保基金8040.96元,职工医保基金277.20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成建中医诊所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成建中医诊所血塞通片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违法事实,共报销医保基金8318.16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需确保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符合规定范围。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2月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318.16元(居民医保基金8040.96元,职工医保基金277.20元),处罚款8318.1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8040.96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疗保障基金277.20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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