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170号
当事人: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49337P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龙角镇大木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一)违反物价相应规定收费
根据云阳县审计局移送线索,经调查核实,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在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医院在收取开髓引流术费用同时收取开髓引流术内含项目局部浸润麻醉,涉及局部浸润麻醉87条,报销医保基金793.44元。医院在审计局调查核实过程中,已将涉嫌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793.44元退回医保基金账户。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云阳审移﹝2025﹞6号)、《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询问笔录》(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口腔科医生陈*)《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局部浸润麻醉违规明细表》、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退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二)将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对禁忌症患者开展诊疗
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禁忌症包括血栓性静脉炎、心肌梗死、肾功能衰竭、静脉血栓等疾病。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用于禁忌症患者,涉及违规开展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数量422次(居民398次、职工24次),涉嫌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3836.5元(居民医疗保障基金3579.4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257.1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刘*海)、《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气压治疗(肢体气压治疗)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三)违规纳入非医保支付费用
1.注射用谷胱甘肽限药物性肝损伤或肝功能衰竭患者使用。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注射用谷胱甘肽用于无相关疾病患者,涉及违规收取注射用谷胱甘肽数量449次(居民436次、职工13次),涉嫌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4071.1元(居民医疗保障基金3931.47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139.63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内科医生吴*君)、《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注射用谷胱甘肽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规定,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将部分患者门诊健康查体费用(如数字化X线摄影(DR)、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纳入医保结算,涉嫌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26733.87元(居民医疗保障基金25172.64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1561.23元)。
该违法行为有《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刘*海)、《云阳县龙角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健康查体违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以上3项违法事实,共报销医保基金35434.91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即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诊疗规范提供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且需确保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2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34641.47元(其中居民医疗保障基金32683.51元,职工医疗保障基金1957.96元),处罚款35434.91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疗保障基金32683.51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疗保障基金1957.96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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