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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

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51号


当事人:云阳县益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5250023573981722XT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2884号                                     

法定代表人:方*娟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运动疗法和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部分患者医嘱为每日两次,但每日收取了四次费用。

上述行为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重复收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1098.00元,处罚款21098.00元。

二、超标准收

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泌尿系)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妇科),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多部位同时做时,每增加一部位应加收40元,你单位未按加收收取,而是收取增加部位检查按照全价收费。

上述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准收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713.48元(其中退回居民医保基金4414.20元,退回职工医保基金299.28元),处罚款4713.48元。

三、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

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言语训练项目,医保目录规定言语训练每日支付不超过一次,你单位对部分患者每日报销超一次;天麻素注射液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医保目录规定该药品限制支付14天,你单位对部分患者超支付使用天数。

上述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51497.07元,处罚款51497.0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方*娟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5〕第4号、询问笔录(方*娟)、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益康医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益康医院椎管内麻醉腰麻硬膜外联合麻醉未按加收收费明细表、云阳县益康医院诊查费(二级医院)住院天数超实际天数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益康医院运动疗法医嘱为每日两次,收费为每日四次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益康医院川芎嗪注射液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益康医院天麻素注射液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益康医院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医嘱为每日两次,收费为四次违规明细表、云阳县益康医院言语训练和医保目录每日限制支付天数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月22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7308.55元(其中退回居民医保基金77009.27元,退回职工医保基金299.28元),处罚款77308.5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77009.27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299.28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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