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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5〕第50号


当事人:云阳县红狮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51955K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红康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薛*玉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过度检查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肌酐测定、全血粘度测定、血浆粘度测定、红细胞流变特性检测、血清α-L-岩藻糖苷酶测定、尿沉渣定量等检验项目用于无相关检查指征或患者常规检查。

上述行为属于过度检查,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过度检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14664.80元,处罚款214664.80元。

二、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患者同人同时收取“局部浸润麻醉”和“椎管内麻醉”、“神经阻滞麻醉”费用的行为存在重复收取。

上述行为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重复收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77.60元,处罚款777.60元。

三、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实际为计算值的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收取费用并纳入报销。

上述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准收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094.72元,处罚款3094.72元。

四、串换诊疗项目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血透监测(血压)”、“麻醉分析”、“中药熏药治疗”、“中药特殊调配”等收费项目与实际开展项目不相符。

上述行为属于串换诊疗项目,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串换诊疗项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0750.40元,处罚款10750.4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4年“万达开云”医保基金联合检查资料移交确认书》、《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231号、《检查笔录》、《2024年“万达开云”医保基金联合检查购销存检查表》、《云阳县医保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表》、《云阳县红狮镇中心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询问笔录(李*军)、询问笔录(李*春)、《肌酐测定违规明细表》《全血粘度测定、血浆粘度测定、红细胞流变特性检测违规明细表》、《血清α-L-岩藻糖苷酶测定违规明细表》、《尿沉渣定量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1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29287.52元,处罚款229287.5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229287.52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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