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113号
当事人: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院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235M5U6M7T8F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凤鸣镇院庄街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鱼泉店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部分药品存在串换情况,具体如下:
1.将医保支付标准为16.59元/盒的舒筋活血片(医保目录编号:ZG02AAS0733010204584;规格:每片重0.37g、48粒)串换为医保支付标准为99.0元/盒的舒筋活血片(医保目录编号:ZG02AAS0733010302303、规格:每片重0.37g、60粒)收费,药店销售价为99元/盒,差价为82.41元/盒。涉及舒筋活血片87盒,涉及医保基金4301.80元;
2.将医保支付标准为29.47元/盒的云南白药气雾剂(医保目录编号:ZG01BAY0716030105629;规格:气雾剂每瓶85克;保险液每瓶30克)串换为医保支付标准为68.0元/盒的云南白药气雾剂(医保目录编号:ZG01BAY0716020105629、规格:气雾剂85g;保险液60g)收费,药店销售价为66.33元/盒,差价为36.86元/盒。涉及云南白药气雾剂17盒,涉及医保基金375.97元。
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院庄店上述行为共涉及医保基金4677.7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0元,职工医保基金4677.77元)。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串换药品,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院庄店串换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责令改正,并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报销金额1倍的罚款。药店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677.7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0元,职工医保基金4677.77元),处罚款4677.7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张*全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173号、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王*萍询问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院庄店进销存盘点表、重庆养天和佳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院庄店违规明细确认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一项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677.7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0元,职工医保基金4677.77元),处罚款4677.7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职工医保基金4677.77元退回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00018429200101769。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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