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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75号


当事人:云阳县洞鹿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7474892117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洞鹿乡硐鹿村2组                                         

法定代表人: 肖*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患者李*兆,身份证号码5002**********3896,你单位将女性用药益母草颗粒用于男性使用;将女性用药日舒安洗液用于男性使用,涉及医保基金10.20元。

2.患者邹*兵,身份证号码:5122**********3570,你单位将女性用药益母草颗粒用于男性使用,涉及医保基金5.10元。

3.患者宋*均,身份证号码:5002**********3897,你单位将女性用药益母草颗粒和妇科千金胶囊用于男性使用,涉及医保基金5.10元。

4.患者刘*明,身份证号码:5122**********3579,你单位将女性用药益母草颗粒用于男性使用,涉及医保基金5.10元。

5.患者余*军,身份证号码:5122**********3614,你单位将女性用药益母草颗粒用于男性使用,涉及医保基金5.10元。

6.患者谭*林,身份证号码:5112**********3894,你单位将女性用药益母草颗粒用于男性使用,涉及医保基金10.20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过度诊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你单位过度诊疗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你单位应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0.8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40.80元、职工医保基金0.00元),处罚款40.8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洞鹿乡卫生院关于自查报告限定性别类药品异常结算数据情况说明及自查报告》、《洞鹿乡卫生院处方笺(李*兆、邹*兵、宋*均、刘*明、余*军、谭*林)》、《限定性别(项目/药品)违规情况汇总表(医疗机构)》、云阳县洞鹿乡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洞鹿乡卫生院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0.8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40.80元、职工医保基金0.00元),处罚款40.8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医保基金40.80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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