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65号
当事人:云阳县凤鸣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51496E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谭*泉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护理费、床位费、住院诊查费超实际住院天数收费,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063.43元;同一病人同一天收取“气管切开护理”和“吸痰护理”,违规收取吸痰护理22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5.20元;同一患者同一天相隔不超过1小时收取“院前急救费”和“急诊诊查费”,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60元;同一患者同一天且两个项目相隔不超过1小时收取“人工流产术”和“宫颈扩张术”费用,违规收取宫颈扩张术1555.59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2167.16元;同一患者同一天相隔不超过1小时收取一般诊疗费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静脉输液、肌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静脉注射等费用,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893.68元。
上述行为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共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9163.0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76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谭*泉)、云阳县凤鸣镇中心卫生院审计发现问题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凤鸣镇中心卫生院同时收取一般诊疗费和诊查费等违规明细表、吸痰护理、宫颈扩张术、护理费、床位费、住院诊查费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8月6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9163.07元,处罚款49163.0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医保基金49163.07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