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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57号


当事人: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51234N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违规打包动静脉置管护理(儿科加收),涉及违规收费6次,违规单价0.5元,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4元;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低危型)违规收费5次,其中自费1次,医保报销4次,单价86元,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06.4元;医院将丙类项目抗链球菌溶血素测定(ASO)(散射比浊法加收)串换为甲类项目抗链球菌溶血素测定(ASO),违规收费440次,违规单价7.4元,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604.8元。其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813.6元。

二、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收取宫颈扩张术费用,人工流产术内含宫颈扩张术,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820.75元;切开气管护理与吸痰护理(住院),气管切开护理包含吸痰护理,涉及违规次数1次,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6元;将护理费、床位费、诊查费、超住院天数收费,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6330.85元;“中医辨证论治”同时收取诊查费(门诊),中医辨证论治内含诊查费,与各项诊查费同时收取,涉及中医辨证论治违规报销4699次,医保报销3542次,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125.2元;“内生肌酐清除率试验”同时收取“肌酐测定”门诊,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0241元;医院在同一天相隔不超过1小时同时收取诊查费(门诊)、肌肉注射、静脉输液、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等费用,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8401.84元。其行为属于重复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5921.2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67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动静脉置管护理(儿科加收)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低危型)门诊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抗链球菌溶血素测定(ASO)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宫颈扩张术(门诊)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宫颈扩张术(住院)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切开气管护理与吸痰护理(住院)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费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费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查费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辨证论治”同时收取诊查费(门诊)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生肌酐清除率试验”同时收取“肌酐测定”门诊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生肌酐清除率试验”同时收取“肌酐测定”住院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查费(门诊)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肌肉注射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双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静脉输液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上述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8734.84元,处罚款78734.8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78734.84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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