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56号
当事人:云阳县沙市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7626638041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沙市镇沙沱街5号
法定代表人:罗*平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患者每日收取机械辅助排痰费用超过2次,涉及违规数量38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08.00元;将护理费、床位费、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超实际住院天数收费,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84.40元;同一病人同一天在同一科室看病收取门诊留观诊查费(不足6小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或普通门诊诊查费超过1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083.60元;同一天且两个项目相隔不超过1小时收取“血氧饱和度监测”和“指脉氧监测”费用,违规收取指脉氧监测11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6.72元;同一患者同一天相隔不超过1小时收取“急诊监护费”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副高医师急诊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二人间床位费(带卫生间)、普通三人间床位费等费用,违法报销医保基金937.20元;同一患者同一天且两个项目相隔不超过1小时收取“人工流产术”和“宫颈扩张术”费用,违规收取宫颈扩张术180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569.75元;同一患者同一天相隔不超过1小时收取一般诊疗费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静脉输液、肌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静脉注射等费用,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095.20元。
上述行为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共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694.87元。
二、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单价为7.5元的急诊观察床位费(一级医院)(不足6小时减半收取)收费为10元,涉及违规数量48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2.00元;将单价为30元/次的人工流产术(畸形子宫加收)、人工流产(疤痕子宫加收)收费为106元/次,多收取76元/次,涉及违规数量2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91.20元。
上述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共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63.2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第66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罗*平)、云阳县沙市镇中心卫生院审计发现问题明细确认表、云阳县沙市镇中心卫生院同时收取一般诊疗费和诊查费等违规明细表、同一患者同一天收取诊查费超1次违规明细表、机械辅助排痰违规明细表、指脉氧监测、畸形子宫人工流产术、疤痕子宫人工流产术、宫颈扩张术、护理费、床位费、住院诊查费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858.07元,并处罚款15858.0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医保基金15858.07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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