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4〕第55号
当事人:云阳县南溪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5016XA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中环路
法定代表人:冯*
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重复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院收取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大于住院天数,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6774.01元;吸痰护理,住院同一名患者存在同一天使用“气管切开护理”和“吸痰护理”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27.20元;指脉氧监测,收取心电监护的同时收取指脉氧监测费用,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29.52元;以上行为属于重复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7430.73元。
二、超标准收费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普通病房床位费超物价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47366.00元;你院在收取人工流产术的同时收取宫颈扩张术,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788.25元;以上行为属于超标准收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0154.25元。
三、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吸痰护理和机械辅助排痰超医保目录限制使用,存在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违法报销177次,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并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64.8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冯*身份证复印件》、《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4〕65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吴*)、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南溪镇中心卫生院审计发现问题明细确认表、南溪镇中心卫生院床位费违规明细表、南溪镇中心卫生院宫颈扩张术违规明细表(门诊)、云阳南溪镇中心卫生院宫颈扩张术违规明细表(住院)、护理费违规明细表、机械辅助排痰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南溪镇中心卫生院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违规明细、吸痰护理违规明细表、云阳县南溪镇中心卫生院指脉氧违规明细表、南溪镇中心卫生院住院诊查费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上述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29149.78元,处罚款229149.7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居民医保基金229149.78元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