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医保处罚字〔2023〕第115号
当事人: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2354518526671
住所或地址:云阳县上坝乡石梁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方*国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超标准收费
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将机械辅助排痰超标准收费,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共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728.00元。
二、串换诊疗项目
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将自费中药党参段串换为甲类中药党参片收费、将关节腔灌注治疗串换为侧隐窝臭氧注射收费,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违法行为,共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425.66元。
三、重复收费
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重复收取静脉采血费用,存在重复收费违法行为,共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441.7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云阳县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云阳医保检通字【2023】第79号)、云阳县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违规明细确认表、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机械辅助排痰违规明细表、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党参片违规明细表、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侧隐窝臭氧注射违规明细表、云阳县上坝乡卫生院静脉采血违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调查终结后于2023年9月14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综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595.42元,处罚款8595.4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令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退回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户名:云阳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账号:31470101040066778。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人事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或者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