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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23313008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桃园社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矿山的原辅材料等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5日对刘昌成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7日对刘昌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年10月17日刘昌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0月17日刘昌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0月17日刘昌成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矿山的原辅材料等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降尘措施;证据4、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2025〕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未落实密闭、围挡措施裁量等级取4)、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取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取1;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取1)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捌仟捌佰壹拾贰元整(¥48,81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551830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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