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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不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渝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98411582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小河路3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23日,我队对云阳县渝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化学需氧量超标0.94倍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23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月3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云阳县渝洋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蒋琦身份证复印件;

6.受委托人周木安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书》。

证据4、5、6、7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渝洋食品有限公司。

8.云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监)字〔2023〕第ZF20号],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0.94倍。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357398411582002W);

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4年2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向我支队提供了整改情况,请求免于处罚。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渝洋食品有限公司将化学需氧量超标0.94倍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但依据《监测报告》参考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第4.4.1及5.2“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的规定,本案仅采样1次,不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管理各项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以下程序: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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