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水利罚〔2024〕11号
云阳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彭桂清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2776号
证件号码(身份证):5112**********5010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于2024年8月30日至9月2日期间,利用一台挖机擅自在南溪河支流马龙岩沟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长约2公里、宽约3.5米的临时道路,方便挖掘机通行挖掘阴沉木,该行为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道路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的规定。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年9月26日,你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但未提交相关佐证资料,也未要求听证。经核查,你擅自在南溪河支流马龙岩沟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道路长达2公里,破坏河道自然形态,临时道路妨碍行洪,对河道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针对你提出已积极赔偿损失,积极恢复河道自然形态,经济负担重等理由,我局予以采纳;针对你提出未造成河道损失,未影响河势稳定,未妨碍河道行洪等理由,我局不予采纳。现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你违法情节为“较轻”,裁量阶次为“从轻”,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缴款完成后将缴款凭证交云阳县水利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水利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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