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一: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东环城路北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949655
被处罚单位二: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99号长安锦绣城26栋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29508C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是云阳县向阳水库导流洞工程的施工单位、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云阳县向阳水库导流洞工程的监理单位,2024年7月24日,云阳县向阳水库导流洞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规使用挖掘机(非起重设备)起吊钢筋的行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遵守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措施。
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一是及时纠正违规使用非起重设备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使用非起重设备属于临时吊装作业,吊装材料重量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根据《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确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对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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