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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开封市东环城路北路2

法定代表人:吴同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12949655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是云阳县向阳水库导流洞工程的施工单位,2024625日检查发现云阳县向阳水库导流洞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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