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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某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是云阳县某供水水源保障工程的施工单位,2023817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规定:“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缴款并入账完成后,返回水利局窗口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云阳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云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水利局

      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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