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罚〔2023〕97号
当事人余某从市外输入动物未经指定道口进入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余某存在从湖北恩施输入的肉牛未经指定道口进入重庆市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九条:“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的规定,应依照《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当事人在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场时,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工作,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并承诺在日后按法律法规要求引入动物养殖,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委窗口开具罚单并到该层楼工商银行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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