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农罚〔2023〕85号
当事人梁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梁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规定处罚,当事人经营的11头牛属“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隔离后补检合格)的情形,其违法行为应转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无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当事人梁某在此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过程中,一方面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另一方面在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主动寻找隔离场所将涉案的11头牛只按照规定隔离观察21天,涉案的11头牛只在隔离观察期间并未发生异常,没有实质性危害后果产生,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梁某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其成处经营牛只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该批牛只货值85800元×20%=17160元)的罚款,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71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委窗口开具罚单并到该层楼工商银行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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