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报告单位名称 |
徐** |
云阳林罚决字[2024]第52号 |
2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徐**在云阳县**镇**村5组(小地名:**)处修建自建房用于居住,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林地,共0.0023公顷(0.034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460.00元(大写:肆佰陆拾元整) |
2025/1/16 |
云阳县林业局 |
王** |
云阳林罚决字[2025]第1号 |
22023年3月至10月,王**未办理狩猎证在云阳县**乡**村7组5号(小地名**)处,多次利用禁猎工具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总共非法猎捕5只野生动物,分别为2只偶蹄目猪科野猪,为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无整体价值;3只食肉目鼬科猪獾,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合计罚款4600元(大写:肆仟陆佰圆整) |
2025/1/20 |
云阳县林业局 |
李** |
云阳 林罚决字[2025]第4号 |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李**在云阳县**镇**区7组(小地名:**)处修建自建房用于居住,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林地,共0.0069公顷(0.103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1035.0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伍元整) |
2025/1/27 |
云阳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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