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云阳县*******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N250******6525
法定代表人:万庭军 单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凤岭村**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16日,没有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在云阳县**凤岭村**组“**”整治滑坡时对林地进行了堆填,毁坏林地0.0710公顷,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类为灌木林。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6个月内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0590.00元(大写:贰万零伍佰玖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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