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4]第45号
被处罚人姓名:程**性别:男 出生日期:20**年**2月19日
身份证号码:5002********347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4月12日,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云阳县**镇**村**组小地名“**”占用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367公顷,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竹林地。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保护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6个月内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4587.50元的罚款(大写:肆仟伍佰捌拾柒元伍角零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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