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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 林罚决字[2024]第4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委员会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450*******958E

法定代表人:杨**     

单位地址:云阳县******

经依法查明,2023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委员会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于云阳县****村6组小地名(**)处修建蓄水池用于村民饮水,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林地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4年10月15日,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保护中心出具的《****村水池建设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显示,重庆市云阳县******委员会在修建蓄水池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2477公顷(3.7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属于重庆云阳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范围。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重庆市云阳县新津乡石松村村民委员会涉及占用林地的位置和范围。

证据二:重庆市云阳县新津乡石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证明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三: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保护中心出具的《****村水池建设占用林地调查报告》。证明重庆市云阳县****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具体林地面积和森林类别。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本案的定性法律依据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中重庆市云阳县******委员会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而占用林地,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按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林规范[2023]7号)的规定: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超过0.5亩不足3亩,其他用途林超过1亩不足5亩的,属于一般违法情节,裁量阶次为一般,具体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超过0.9倍不足2.1倍的罚款。重庆市云阳县****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2477公顷(3.7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属于一般违法情节,裁量处罚标准取定为1倍,适用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综上,本机关责令重庆市云阳县******委员会6个月内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42109.00元(大写:肆万贰仟壹佰零玖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印章)

                               2024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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