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报告单位名称 |
云阳县****有限公司 |
云阳林罚决字[2024]第4号 |
云阳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因在云阳县**镇**村4组(**)附近修建砂石加工厂,修建的砂石加工厂占用林地,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总共占用林地0.126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706公顷,竹林地0.0275公顷,灌木林地0.0288公顷。森林类别均为国家公益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1倍的罚款98649元(大写:玖万捌仟陆佰肆拾玖圆整)。 |
2024/9/13 |
云阳县林业局 |
谢**、王** |
云阳林罚决字[2024]第36号 |
谢**携带三个铁质捕兽夹邀约王**共同前往云阳县**镇**社区十四组小地名“**”树林后安装捕兽夹进行捕猎,次日利用捕兽夹共捕获到一只猪獾,谢**、王**均未办理狩猎证且狩猎行为发生在云阳县禁猎区及禁猎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2100.00元罚款(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
2024/9/6 |
云阳县林业局 |
谢** |
云阳 林罚决字[2024]第17号 |
2024年4月12日,谢**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于云阳县**镇**村13组(**口上)林区内滥伐林木。2024年4月30日,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云阳县**镇**村涉案砍伐林木勘验报告》显示谢**滥伐林木株数为7株(其中柏木6株、帆香1株),共采伐活立木蓄积0.5223立方米,原木材积为0.2763立方米(其中柏木蓄积0.5022、材积0.2657立方米,帆香蓄积0.0201立方米、材积0.0106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即128.00元×3.5倍=448.00元(大写:肆佰肆拾捌圆整) |
2024/5/28 |
云阳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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