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4]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谭**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2*******0973
工作单位 \ 现住址云阳县青龙街道金科世界城*幢**单元**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16日13时,因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和未办理采伐证在云阳县**乡**村**组(小地名**)附近砍伐林木,砍伐林木的行为属于盗伐林木,总共盗伐林木5株,立木蓄积1.8309立方米,原木材积0.9685立方米,树种为杉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你:6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5倍树木,共计25株。并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盗伐林木价值8.6倍的罚款,罚款合计5418元(大写:伍仟肆佰壹拾捌圆整)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996号。
联系电话:55167700
云阳县林业局
2024年 1月29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