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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 林罚决字[2023]第5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R12A       

法定代表人 王**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路**巷**号**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3月至2023年11月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云阳县**镇**村**组小地名“**”修建**互通段道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落石及弃土超审批范围改变了林地用途并毁坏了林木,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703公顷,毁坏林木0.6540公顷,毁坏林木株数90株,活立木蓄积9.107立方米,原木材积5.859立方米,森林类别全部为地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证言,重庆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1、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52株;3、6个月内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228923.10元;2、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1452元;罚款总合计:240375.10元(大写:贰拾肆万零叁佰柒拾伍元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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