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3]第39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 男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5122*******2956
工作单位 \ 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5月中旬因在云阳县**镇**村**组**号(小地名**)处两次利用捕兽夹,猎捕了两只果子狸,其行为属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3个捕兽夹、2只果子狸。
2、并处猎获物价值1.5倍的罚款,罚款合计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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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林业局
2023年 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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