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林罚决字[2023]第4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0*******R080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云阳县**乡**村1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8月上旬至2023年4月下旬因在云阳县**乡**村1组(**)附近修建广场,修建的广场占用林地并毁坏了林木,其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和造成林木毁坏,总共占用林地0.2061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造成林木毁坏0.2055公顷,株数为132株,毁坏活立木蓄积4.3910立方米,原木材积为2.3229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林木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林木,共计396株; 6个月内恢复被擅自改变用途林地0.2061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罚款合计77287.5元(大写:柒万柒仟贰佰捌拾柒圆零伍角)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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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林业局
2023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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