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经信(液化气)罚字〔2024〕第07号
当事人:云阳县永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2313700X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云盘龙街道石楼村1组
经调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委办理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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