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49号
违法行为人 熊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1年3月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1月07日,熊某某酒后驾驶渝******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云阳县沿北城大道由两江未来城往两江广场方向行驶,22时15分许,熊某某驾驶该车行至重庆市云阳县北城大道北部湾娱乐城前路段时,被在此开展交通勤务检查的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双江公巡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对熊某某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测试,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另查明熊某某曾于2021年03月0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以上事实有熊某某本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书证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熊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于2024年12月10日送熊某某到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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