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龙)行罚决字〔2024〕45号
违法行为人 谭某某,男,39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9月13日凌晨,云阳县耀灵镇大兴社区**居民谭某某在没有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老挝本地人带路,通过步行、乘车的方式偷越国边境从老挝边境进入我国云南境内,后到达其位于云阳县耀灵镇大兴社区**的家中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某某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云阳县支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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