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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龙)行罚决字〔202445

违法行为人谭某某,,39,***********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913日凌晨,云阳县耀灵镇大兴社区**居民谭某某在没有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老挝本地人带路,通过步行、乘车的方式偷越国边境从老挝边境进入我国云南境内,后到达其位于云阳县耀灵镇大兴社区**的家中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谭某某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云阳县支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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